医疗纠纷处理程序
文章来源:门诊部发布时间:2017-03-01
1.发生医疗纠纷后鼓励当事医师尽量化解矛盾。首先由当事医师认真检查、妥善处理。可以视情况采取给予口头解释说明,并采取有效措施。
2.如果当事医师未上班或病人不愿再找当事医师处理,则由诊室组长、科室值班主任、科室主任按照管理级别逐层次进行处理。
3.病人对科室处理不满意时,由门诊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。如果通过门诊办公室的协调,病人与科室达成一致,则由门诊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与病人达成的《协议》文本、《门诊办公室患者来访登记表》等资料报请院领导批准。
4.病人对门诊办公室协调方案不同意时,由门诊办公室协助申请,由院办公室安排院领导在接待日进行处理。
5.病人对医务处或院领导的处理不满意时,可以申请区级(一级)医疗事故鉴定或向法院起诉。
6.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,及时向医院主管部门及院领导报告。门诊办公室每月在网上通报各科医疗纠纷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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